根據《財政部關于2021年開展全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評價工作的通知》(財庫〔2021〕24號)的要求,我廳開展了省級政府采購項目代理機構評價工作?,F將有關評價情況通報如下:
一、評價總體情況
本次評價工作由我廳以委托服務與業務指導相結合方式,結合財政部文件要求和我省實際情況,從代理我省省級項目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中抽取實力較強并有一定規模、代理省級政府采購貨物、服務項目數量較多、占有市場份額較大、發生質疑投訴較多、社會反映問題較多的8家代理機構進行專業化評價,具體為:采聯國際招標采購集團有限公司、廣東有德招標采購有限公司、廣東省機電設備招標有限公司、廣東元正招標采購有限公司、樂儒咨詢(廣東)有限公司、廣東國和采購咨詢有限公司、廣東廣招招標采購有限公司和廣東華倫招標有限公司。
評價工作根據代理機構的企業資料、內部制度和被抽取的政府采購項目三方面資料進行評價,具體包括企業基本情況、企業業績與人員情況、企業管理情況、企業失信與處理處罰情況的資料,以及被抽取的共40個項目(包括20個采用公開招標方式、11個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7個采用單一來源方式、1個采用邀請招標方式和1個采用應急公開采購方式)的資料。最終8家代理機構的平均得分為92.2分,最高分96.5分,最低分86.9分,6家在90分以上,其余2家在86分以上。結果表明,8家代理機構均具備比較好的執業水平,組織開展的政府采購項目代理工作基本符合法律規定。
二、評價工作發現的問題
(一)8家代理機構存在的共性問題
一是采購委托代理方面,主要存在“未約定具體委托代理期限”“未明示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代理項目不在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目錄外”等違法情形;二是采購文件編制方面,主要存在“評審因素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供應商”“采用綜合評分法的,價格分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將供應商資格條件列為評審因素”“評審因素沒有細化和量化”等違法情形;三是保證金管理方面,主要存在“未按規定退還保證金”的違法情形。
(二)評價發現的具體違法情形
2.采購文件設置的評審因素。存在“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原信息產業部)頒發的經營基礎電信業務資格,得 5 分,沒有得 0 分。須提供《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獲得省級公安部門頒發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施工、維修資格證書,一級得 2 分,其他不得分。須提供證書復印件”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條《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十條規定,前述證書屬于國家強制性資質要求,應作為該項目資格條件,不應設置為評審因素,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及《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
3.采購文件設置的評審因素。存在“投標人在項目實施地有服務機構的,得10分;沒有的,得0分”的歧視待遇等問題,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4.采購文件設置的評審因素。發現存在“對比最優得5分,其次以1分遞減,減完為止”“維修技術力量配置及零配件供應等保修服務承諾方案對比最優……”“供貨項目數量橫向比較最多,業績情況綜合評價優,得7分;國內供貨項目數量橫向比較次多,業績情況綜合評價次之,得4分;……”“對比最優得15分,其次以5分遞減,最低得0分”“有豐富的國際舞臺的重奏演奏和工作的經驗”“參與團隊已有多年獨立音樂經驗”“項目經驗-評分細則2017年至今,完成軍民整合項目數量最多的,得15分;依次以3分遞減,最低0分”的橫向對比,未細化、量化的問題,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5.存在屬于《廣東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的交換設備,委托社會代理機構進行采購的問題,該情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八條,應當委托集中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的規定。
以上問題,我廳已按照現行政府采購規定的法律責任,對相關政府采購當事人作出相應的處理。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進行監督評價,是推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專業化發展,進一步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環節。本次對8家代理機構的評價工作,力爭將政府采購活動中存在的問題查深、查透、查實,加強問題整改和結果運用,同時舉一反三,推進存在問題的整改落實,堅持跟蹤問效,確保監督評價工作取得成效。為切實推動代理機構專業化、優化營商環境、推進信用建設,現對采購各方當事人提出具體要求如下:
(一)強化政府采購當事人的主體責任意識
一是要強化代理機構及采購人的主體責任意識,將政府采購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具體落實到相應責任人,督促采購人及代理機構在編制招標文件時履行自己的義務,提升采購文件編制的專業和技術水平;二是要強化代理機構業務水平及實力,加大投入專業從業人員,完善及嚴格執行內部管理制度,依照相應規定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三是要加強評審專家的考核及責任追究,提高評審專家專業水平和責任心,避免采購流程中存在的違法違規情形的。
(二)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強化監管
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充分發揮公眾監督的作用,鼓勵政府采購各方當事人及社會公眾積極舉報反映問題線索,對失職失責人員或單位嚴肅追責,加大處罰力度,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評審專家堅決清理出庫,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代理機構嚴肅處理,依法予以暫停、禁止代理業務。
(三)加速專業發展,深化監管
結合評價工作,形成常態化監督檢查代理機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摸索建立對代理機構的統一評價標準,統一評價的考核的內容,包括法律法規的執行、采購政策的落實、采購活動的規范執業水平,內部管理,受到有效質疑投訴情況等??茖W設置評價分數的設置,科學運用評價結果,以評價促監管,規范代理機構的業務操作,提高整體專業水平,更好地為政府采購工作服務。
附件:
1 :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2021年度省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評價情況的通報.pdf
來源:廣東省政府采購網